(2016)湘0521执1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与李四香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李四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16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1579号。负责人:易广志,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四香,女,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荷田路241号。本院依照生效的(2015)邵东民初332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与李四香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21执16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建平审 判 员 宁顶峰审 判 员 彭 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少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