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2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濮阳县胡状乡聚鑫不锈钢门厂与魏怀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县胡状乡聚鑫不锈钢门厂,魏怀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2445号原告:濮阳县胡状乡聚鑫不锈钢门厂。住所地:濮阳县胡状镇石槽村。负责人:林秀明。委托代理人:李广聚,男,汉族,1965年04月17日出生,住濮阳县。系该公厂员工。被告:魏怀阳,男,汉族,1988年02月07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原告濮阳县胡状乡聚鑫不锈钢门厂诉被告魏怀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现原、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服濮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分别于2017年04月10日、2017年04月01日向我院提起诉讼,我院均予以了受理,另一案件号为(2017)豫0928民初2318号,故两案应并案审理。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豫0928民初2318号案件审理。审 判 长 刘 伟审 判 员 白秀兰人民陪审员 柴淑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邢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