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6民初7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李祝雄与深圳市鑫宏科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祝雄,深圳市鑫宏科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7525号原告:李祝雄,男,汉族,1985年12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柳城县。被告:深圳市鑫宏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联恒工业区1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968935A。法定代表人:吴洪军。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受理原告李祝雄与被告深圳市鑫宏科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定于2017年5月25日下午2时15分在本院观澜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因原告李祝雄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赖敬荣(兼)书记员 谢  晓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