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50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准格尔旗某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某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准格尔旗某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某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某某盛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陕西秦龙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咸阳某某石化工贸有限公司,陕西某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苗某某,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50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东新街。被执行人准格尔旗某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内蒙古某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盛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泾阳县。被执行人陕西秦龙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咸阳某某石化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宝泉路一号凯瑞大厦。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被执行人苗某某,男,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被执行人薛某某,女,住西安市高新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准格尔旗某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某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某某盛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陕西秦龙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咸阳某某石化工贸有限公司、陕西某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苗某某、薛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作出的(2017)陕证执字第27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准格尔旗某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某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某某盛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陕西秦龙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咸阳某某石化工贸有限公司、陕西某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苗某某、薛某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院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正在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进民代理审判员 吴建平代理审判员 高甲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维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