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民初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际伟与磐石市烟筒山镇大地农资销售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际伟,磐石市烟筒山镇大地农资销售服务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4民初1487号原告:李际伟,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刚。被告:磐石市烟筒山镇大地农资销售服务中心。负责人:郎志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杰,女。李际伟诉磐石市烟筒山镇大地农资销售服务中心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李际伟于2017年5月25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际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0.00元,减半收取计1,740.00元,由李际伟负担。审判员 刘贵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思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