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殷执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祁凤彩与被执行人赵彦明、赵文默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凤彩,赵彦明,赵文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殷执字第126-8号申请执行人祁凤彩,女,196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赵彦明,男,193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赵文默,男,197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祁凤彩与被执行人赵彦明、赵文默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祁凤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殷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2008)安民二终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赵彦明、赵文默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赵彦明、赵文默名下银行存款20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陈捷锋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