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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宜兴市川埠亚新制瓦厂、浙江长兴荣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兴市川埠亚新制瓦厂,浙江长兴荣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1262号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川埠亚新制瓦厂。法定代表人:张颖宽。被执行人:浙江长兴荣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街道锦绣花苑12幢1201室,组织机构代码:76524070-0。法定代表人:陈根清,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16)浙0522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浙江长兴荣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浙江长兴荣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84504.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当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施前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国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