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21执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谷孝颖与徐彦和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孝颖,徐彦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1121执1076号申请执行人谷孝颖,女,汉族,1964年1月24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徐彦和,男,族,农民,,196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财政局职工,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建边农场场部。本院在执行谷孝颖与徐彦和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2633号民事调节书的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霍立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师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