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行终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海口龙华坡博西村曼天雨服饰店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口龙华坡博西村曼天雨服饰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琼行终23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海口龙华坡博西村曼天雨服饰店,经营场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南沙路坡博***号,经营者张芸,女,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宇东路军区通讯总站宿舍*栋***房。上诉人海口龙华坡博西村曼天雨服饰店因房屋征收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琼01行初42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海口龙华坡博西村曼天雨服饰店向原审法院起诉称,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征收海口市龙华区坡博棚户区(城中村)集体土地及房屋行政行为违法。理由为,一是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无集体土地转用国有建设用地批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征地;二是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征收海口市龙华区坡博棚户区(城中村)集体土地及房屋行政行为违反《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四条和《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的规定;三是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征收海口市龙华区坡博棚户区(城中村)集体土地及房屋行政行为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准许相关建设单位参与拆迁活动。综上所述,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海口市龙华区坡博棚户区(城中村)集体土地及房屋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故此,请求依法判决确认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对坡博、坡巷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行为违法。原审法院认为,人民法院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受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实行立案登记制,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就本案,起诉人为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行政行为指向的标的物房屋的承租人,并非行政征收行政行为所指向的房屋所有权人,也非有行政法律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因此,起诉人不具备本案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条件,不是本案适格的行政诉讼原告。但若起诉人承租的房屋因政府征收行政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终止的,就房屋租赁合同履行发生争议,起诉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对海口龙华坡博西村曼天雨服饰店的起诉不予立案。海口龙华坡博西村曼天雨服饰店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上诉人作为征收房屋的承租人,征地拆迁行为关乎上诉人的切身利益,与政府的征收行为显然存在利害关系,因此上诉人具有本案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由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诉请法院确认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为违法。但上诉人不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上诉人不是该房屋征收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不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凌杰泉审 判 员 魏文豪审 判 员 孔 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周玉贝书 记 员 刘秀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