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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民初1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安徽亚兰德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朋昊鑫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亚兰德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朋昊鑫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7民初1855号原告:安徽亚兰德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经济开发区二坝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95055741D(1-1)。法定代表人:吕守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国龙,男,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继云,男,公司员工。被告:广东朋昊鑫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长龙金竹园街一号A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1900002306258。法定代表人:王穗生。原告安徽亚兰德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朋昊鑫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安徽亚兰德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亚兰德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亚兰德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安徽亚兰德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旭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江宇航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