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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2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拥军、泉州鲤城东翔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拥军,泉州鲤城东翔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吴丽玲,杨捍东,纪灿阳,吴永亮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2民初503号原告: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2-22(D)地块三楼左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0561092243。法定代表人:黄文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艺珍、吴宝鑫,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拥军,男,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泉州鲤城东翔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古店村店头自然村杨厝尾55号,组织机构代码:70510539-8。法定代表人:杨捍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吴丽玲,女,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杨捍东,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纪灿阳,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吴永亮,男,199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原告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拥军、泉州鲤城东翔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吴丽玲、杨捍东、纪灿阳、吴永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欲暂时先通过其他途径寻求解决办法,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蔡森森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