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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2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黄春艳与吴玉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春艳,吴玉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2民初549号原告黄春艳,女,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龙川县。委托代理人骆福平、钟晓燕,广东贤贵律师事务所。被告吴玉平,男,195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龙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春艳诉被告吴玉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春艳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春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1元,由原告自负。审 判 员  刘 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 棵书 记 员  马丽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