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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保飞与邱廷祥、胡相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保飞,邱廷祥,胡相永,姬常卫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1292号原告:刘保飞,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邱廷祥,男,195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胡相永,男,195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姬常卫,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原告刘保飞与被告邱廷祥、胡相永、姬常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2017年5月25日,原告刘保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保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原告刘保飞负担。审判员  孔祥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永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