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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419范治勤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治勤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5刑初41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治勤,男,1968年7月1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1992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4年4月3日、2015年8月21日因交通肇事逃逸分别被太仓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十日。2017年5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太检诉刑诉〔2017〕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治勤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范治勤在其驾驶证因超分被扣停止使用期间,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城厢镇桃园路、弇山路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后被民警截获。经鉴定,被告人范治勤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34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治勤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治勤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治勤当庭对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范治勤在其驾驶证因超分被扣停止使用期间,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太仓市城厢镇桃园路、弇山路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在逃逸过程中数次违反交通信号灯、违反禁止标线等违法行为,后被民警在太仓市城厢镇长春路截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范治勤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34mg/100ml。被告人范治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本案查获经过及情况说明、抽取血样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及信息、车辆信息;前科材料;监控录像;被告人范治勤的供述及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事实和证据,被告人范治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治勤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范治勤曾因违法、犯罪受过行政、刑事处罚,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范治勤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治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6日起至2017年11月5日止)。上述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裴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