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4执1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许艳华、刘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艳华,刘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4执1871号申请执行人:许艳华,女,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刘营,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源县。本院在执行许艳华与刘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营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和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运成代理审判员 王 飞代理审判员 陈文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