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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民初2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道强与德阳市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道强,德阳市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2017号原告:刘道强,男,出生于1974年8月15日,住四川省罗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立全,四川天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阳市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天山南路三段88号浅水湾G-02幢2-4号,注册号510683000008779。法定代表人:陈登武。原告刘道强与被告德阳市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合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刘道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247327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月10日签定了《上水湾东湖山修补道路、连系梁、砌筑、土石方等零星工程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该零星工程交由原告方施工,并对工程价格、施工要求、工期及结算付款等进行了约定,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施工任务,双方也依约于2014年8月18日进行了结算,但之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迄今为止,被告仍欠原告民工工资247327元未支付。请求法院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判决如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三合公司解散清算组以“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旌民破字第1-2号决定书,指定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担任被告三合公司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四)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院已受理三合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原告刘道强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直接向三合公司的管理人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道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罗贤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庄梦捷书记员代 小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