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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3民初6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6735王学琴与邱冬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琴,邱冬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6735号原告:王学琴,女,1973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宿舍代理人:张毅,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冬阳,男,1993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告王学琴与被告邱冬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王学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琴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学琴负担。审 判 长  胡亮亮代理审判员  陆 伟人民陪审员  贺永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美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