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13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杜欢欢与韦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欢欢,韦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13747号原告杜欢欢,女,彝族,1992年2月27日生,住重庆市綦江县。被告韦力,男,汉族,1966年5月17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杜欢欢与韦力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杜欢欢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欢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欢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杜欢欢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郑亚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正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