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6民初2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国平与吉林中山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平,吉林中山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2684号原告张国平,女,1974年5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被告吉林中山医院,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曹万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平诉被告吉林中山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平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闫雪莲审 判 员 孙英杰人民陪审员 王诏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毕凯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