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23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田小涛与李群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小涛,李群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303号原告:田小涛,男,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武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群方,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田小涛与被告李群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田小涛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小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田小涛负担。审 判 长  冯立军代理审判员  张丽平人民陪审员  冯英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崔境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