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赵炳权与孟繁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炳权,孟繁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1执127号申请执行人赵炳权,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执行人孟繁欣,男,,汉族,无职业,原住长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炳权与被执行人孟繁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字森审 判 员 高保和代理审判员 陈丙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韩 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