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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民初2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吴殿宝被告李桂波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殿宝,李桂波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1民初2047号原告吴殿宝,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委托代理人李明会,男,1959年3月5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李桂波,女,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委托代理人赵阳阳,女,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原告吴殿宝被告李桂波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由审判员都兴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殿宝诉称:他与被告于2017年1月同居生活,同居十天被告离家,并告诉他不要找她,被告走后将他的现金35,000元全部拿走,故要求被告立即返还25,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吴殿宝提供的证据:1、接礼单一件,证明媒人原告与被告举办结婚仪式授受礼金33,200元,被告用此款偿还付饶2,000元,花4,000元买东西装修房屋,剩余25,000元在被告手中;2、录音光碟一件,证明原告与被告分居后被告手中有礼金17,000元的事实。被告李桂波辩称: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来源,并且原告有债务,不可能有现金放在家中,原告诉讼不是事实,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未提供证据。本案争议的焦点:原告收受礼金25,000元是否被被告带走,如有如何返还。根据本案争议的焦点,经庭审质证、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异议,主张原告接多少钱她不知道,她还付饶2,000元是用接礼钱还的,装修房屋的钱是她自己的钱,接的礼钱原告用于还账了,到现在还有外债,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被告提出异议,主张单一录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同时被告主张,该17,000元她都花了,用于家庭生活,买手机花2,400元、过年买猪花2,200元、过年买生活用品花1,000元、原告随礼花5,000元、打柜花4,000元,买桌子凳子花1,000元,其余购买零用物品都花了。该证据只能证明被告处有现金17,0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7年1月同居生活,于2017年5月10日解除同居关系。同居时,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原告收受礼金33,200元,扣除花销剩余25,000元。原告主张解除同居时被被告拿走,被告予以否认。在原告与被告的谈话录音中,被告承认在其手中有现金17,000元,但在庭审中主张,该17,000元她都花了,用于家庭生活,买手机花2,400元、过年买猪花2,200元、过年买生活用品花1,000元、原告随礼花5,000元、打柜花4,000元,买桌子凳子花1,000元,其余购买零用物品都花了。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同居生活,其婚姻关系系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双方同居时间短,同居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分居并解除同居关系,双方因同居产生的财物纠纷本院予以调整。但本案双方争议的礼金25,000元,是否在分居后由被告带走。原告所提供证据不充分,不足以证明其主张;被告虽在其与被告的谈话录音当中承认他手中有17,000元礼金,被告在庭审中主张该款在生活中花了,虽然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但生活花原告的礼金符合民间习俗。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礼金25,000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殿宝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申请费270元,均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申请期限的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履行义务,如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审判员  都兴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