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民申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涛、李勇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涛,李勇,李建敏,吴大强,蔡粉,陈秀霞,陈晓东,陈爱娟,程天有,王付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5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涛,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志强,禹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勇,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志强,禹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建敏,女,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志强,禹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蔡粉,女,195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春利,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涛,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秀霞,女,198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春利,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涛,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晓东,男,199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春利,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涛,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爱娟,女,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春利,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涛,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吴大强,男,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一审被告:程天有,男,196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一审被告:王付,女,194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再审申请人李涛、李勇、李建敏因与被申请人蔡粉、陈秀霞、陈晓东、陈爱娟及二审上诉人吴大强、一审被告程天有、王付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1民终6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涛、李勇、李建敏申请再审称,申请人的父亲李清与陈国俊、程天有、吴大强等人的合伙协议纠纷与申请人无关,不应让申请人加入到他们的合伙纠纷中无端遭受损失。申请人父亲李清已去世,申请人没有表明继承父亲的权利义务,法院追加申请人也未向申请人送达应诉手续,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程序不合法。另申请人父亲李清已提供证据证明不欠陈国俊任何钱款,一、二审判令三申请人支付15万元,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要求依法再审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经过了二审审理,作出了维持一审的判决结果。二审审理的范围是上诉人吴大强提出的上诉理由,因三申请人李涛、李勇、李建敏均未提出上诉,故李涛、李勇、李建敏在申请理由中所涉及的认定事实及一审程序方面的相关问题不属于二审的审理范围。因二审未就申请人在申请理由中所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审理,故不能认定二审在申请人所称的认定事实及一审程序方面存在问题。另申请人李涛、李勇、李建敏申请再审称二审开庭未通知其参加,但二审判决书中只显示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未显示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涛、李勇、李建敏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范淑娟审判员  乔景涛审判员  蒋德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运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