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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洁与李开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洁,李开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4民初600号原告:杨洁,女,生于1986年1月18日,住安岳县。被告:李开斌,男,生于1973年5月24日,住苍溪县。本院在审理杨洁与李开斌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洁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杨洁承担。审 判 长  王振建人民陪��员余克武人民陪审员  秦大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任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