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2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汉岗与陕西图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汉岗,陕西图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2310号申请执行人张汉岗,男,汉族,1968年5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图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汉岗与被执行人陕西图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雁民初字第076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图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汉岗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图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张汉岗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称被执行人陕西图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累计支付其相关案款人民币30万元,并表示本案中剩余案款及利息等张汉岗自愿放弃,请求本院结案。经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已执行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2310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