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初3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陶伟与张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伟,张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3196号原告:陶伟,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张祺,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刁辉明,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系同事关系。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伟与被告张祺、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陶伟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祺承担。审判长 綦荣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琤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