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执裁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刘瑞来与贾振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瑞来,贾振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1执裁403号申请执行人刘瑞来。被执行人贾振龙。本院在执行刘瑞来与贾振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贾振龙做计划履行,如未按计划履行申请人刘瑞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和解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14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雪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