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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执裁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刘瑞来与贾振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瑞来,贾振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1执裁403号申请执行人刘瑞来。被执行人贾振龙。本院在执行刘瑞来与贾振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贾振龙做计划履行,如未按计划履行申请人刘瑞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和解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14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雪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