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岢执字第00078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岢岚县迎鑫砖厂申请执行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岢岚县迎鑫砖厂,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岢执字第00078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岢岚县迎鑫砖厂。住所地:山西省岢岚县神堂坪乡神堂坪村。法定代表人昝某某,男,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2015)岢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0000013921219627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成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