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执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葛祖显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祖显,夏春喜,葛祖显,夏春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保72号申请人:葛祖显,男,198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申请人:夏春喜,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云港市。申请人葛祖显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葛祖显因未对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交合法有效担保,故其财产保全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驳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葛祖显的财产保全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付冬青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王万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立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