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2执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葛祖显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祖显,夏春喜,葛祖显,夏春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保72号申请人:葛祖显,男,198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申请人:夏春喜,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云港市。申请人葛祖显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葛祖显因未对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交合法有效担保,故其财产保全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驳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葛祖显的财产保全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付冬青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王万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立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