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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9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杨增吉与赞皇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增吉,赞皇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9民初577号原告杨增吉,男,194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被告赞皇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赞皇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田大春,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永利,该企业管理部部长。委托代理人宋慧儒,该企业法律顾问。原告杨增吉与被告赞皇金隅水泥有限公司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增吉诉称,2014年3月份,被告赞皇金隅水泥有限公司建设矿岩石道路建设工程,其中占有原告土地2亩,其中0.5亩给付原告补偿金1.4万元,其余1.5亩分文未给付原告。原告多次和被告交涉未果。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利,被告应无条件给付原告1.5亩土地补偿金4.2万元。原告依法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土地补偿金4.2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赞皇县南邢郭乡人民政府、赞皇县南邢郭乡王家洞村委会、赞皇金隅水泥有限公司签订的石英砂岩矿山开采及运输道路占地补偿协议,约定赞皇金隅水泥有限公司将征地补偿款全额支付到案外人赞皇县××人民政府处,由南邢郭乡人民政府负责对南邢郭乡王家洞村委会具体赔偿支付。本案中原告杨增吉系赞皇县王家洞村村民。本案实质为杨增吉与赞皇县南邢郭乡人民政府以及王家洞村委会就土地补偿款如何分配产生的纠纷,土地补偿费事关集体经济的发展,集体经济组织对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如何处置有自主决定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告杨增吉要求支付土地补偿款的请求属于集体经济组织自治范畴,应由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制定相应的补偿方案,故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增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杨增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 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雅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