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4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义九与被执行人李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义九,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197号申请执行人张义九。被执行人李勇。申请执行人张义九与被执行人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的(2016)川0824民1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义九于2017年2月6日申请法院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勇外出务工,申请执行人张义九与被执行人李勇达成分期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张义九书面申请对被执行人李勇的银行账户解冻,屏蔽失信人员名单,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824民1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素华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术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