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3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刘保、王超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保,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3财保15号申请人:刘保,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被申请人:王超,男,197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申请人刘保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超所有的车牌号为皖C×××××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刘保向本院提供60000元现金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对王超所有的车牌号为皖C×××××小型轿车停放在固镇县城关镇浍河欣城3号地库,车辆交于刘保保管,保管费用自理,期限为该裁定书送达执行查封部门之日起至2019年5月24日。案件申请费620元��由刘保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蒋永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