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321执恢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宗生与被执行人李志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宗生,李志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恢115号申请执行人:朱宗生,男,汉族,甘肃省人。被执行人:李志祥,男,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宗生与被执行人李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宗生于2017年5月25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朱宗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恢1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高德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光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