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炳有与韶关市农业局拆迁行政合同及行政赔偿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炳有,韶关市农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2执68号申请执行人:刘炳有,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军,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被执行人:韶关市农业局。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负责人:刘志福,副局长。刘炳有与韶关市农业局拆迁行政合同及行政赔偿执行一案,浈江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了(2015)韶浈法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内容为:一、韶关市农业局继续履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约定,回迁安置房按简易装修标准进行装修,即水泥地面、木制板门、铝合金窗、墙体刮塑,水电安装设施齐全、厨房、卫生间均贴有瓷片,刘炳有随时入住可用。二、韶关市农业局继续履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约定,回迁安置房套内面积80.6平方米,超出10平方米内(含10平方米)价款按每平方米2000元计付。三、韶关市农业局继续履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第四条第1项、第五条第1项、第七条的约定。四、韶关市农业局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刘炳有超出回迁安置房套内面积10平方米以外部分按同类商品房评估价款折扣95%计;超出回迁安置房套内面积所相应的公摊面积按评估价款折扣95%计付。五、韶关市农业局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刘炳有回迁安置房套内面积所相应的公摊面积不补差价,回迁安置房不足套内面积的,按同类商品房评估价款计付刘炳有。六、韶关市农业局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于判决生效后组织抽签,确定刘炳有回迁安置房。七、韶关市农业局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上述评估工作,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组织实施,以2014年1月为评估时点。八、韶关市农业局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刘炳有补偿款20000元。九、驳回刘炳有的其他请求。本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的(2016)粤02行终7号行政判决维持了浈江法院的上述判决。上述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韶关市农业局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炳有依法向浈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应补偿申请执行人20000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2、被执行人应从2016年1月至6月(合计6个月)支付申请执行人过度期租房费,3、组织抽签确定申请执行人回迁安置房。浈江法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执行。浈江法院经执行巳将补偿款20000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至于过度期租房费及安置问题,浈江法院明确可另行与韶关市农业局协商处理,据此,浈江法院于2016年7月18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结案笔录,告知该案作结案处理,申请执行人也在笔录上签字确认。2017年4月1日,刘炳有又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生效判决,要求:1、韶关市农业局支付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共15个月)过渡期租房费14508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对其申请予以了立案,案号为(2017)粤02执68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生效行政判决已经在浈江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浈江法院也依法立案并进行了执行,且作了结案处理,现刘炳有以相同的执行依据和执行事项,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显然属于重复申请,本院再次给予刘炳有申请执行,显然也是重复立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销案”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提出管辖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或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二)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在先的;(三)受托法院报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退回委托的。”的规定,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对刘炳有的申请予以立案有所不当,应当予以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7)粤02执68号案,该案作销案处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谭伟才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邓荣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