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吉林国敦集团江北扶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春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友,吉林国敦集团江北扶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318号申请执行人张春友,男,1979年3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吉林国敦集团江北扶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负责人:孙乾翔,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吉市劳人仲字(2016)第268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张春友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吉市劳人仲字(2016)第268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锐审判员 姜云鹤审判员 苏向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 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