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7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周琴张其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张其南,周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7052号原告: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重庆市巴南区西部国际汽车城内形象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2203634XB。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女,1988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其南,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周琴,女,1979年1宇额4日出生,汉族。原告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其南、周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安祥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