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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11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巨伟与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巨伟,王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11民初993号原告:王巨伟,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抚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军,抚顺市顺城区君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艳,女,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原告王巨伟与被告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王巨伟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巨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王巨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温佳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