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民申3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吴学专、邓明轩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学专,邓明轩,杨三福,舒万贵,邓明亮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37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学专,男,生于1965年4月13日,汉族,退休干部,住四川省达川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邓明轩,男,生于1953年2月1日,汉族,个体,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阳东,达州市达川区河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三福,男,生于1965年8月27日,汉族,个体,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阳东,达州市达川区河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舒万贵,男,生于1963年8月16日,汉族,个体,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阳东,达州市达川区河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邓明亮,男,生于1966年6月8日,汉族,个体,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阳东,达州市达川区河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吴学专因与被申请人邓明轩、杨三福、舒万贵、邓明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达中民终字第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吴学专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学东审判员 肖黔蜀审判员 李燕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来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