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嘉福、王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嘉福,王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664号申请执行人:王嘉福,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俊东,天津龙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傧,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娜,女,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天津东嘉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副经理,住天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嘉福与王傧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证据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迟雪涛审判员 张保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慧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