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882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辉与陶连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陶连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82民初318号原告:王辉,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职员。被告:陶连章,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辉与被告陶连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陶连章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9000元;2、诉讼费用、公告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3年1月31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于2013年12月16日向原告借款69000元。后经索要未果,原告诉讼来院。被告未到庭,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无法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视为被告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3年1月31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于2013年12月16日向原告借款69000元。后经索要未果,原告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向其借款的事实。原、被告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属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承担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陶连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辉借款本金7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陶连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世忠人民陪审员  康 余人民陪审员  孙 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潘梦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