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2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龙首支行诉茆少燕、宣城市骑士车业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按自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龙首支行,茆少燕,宣城市骑士车业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43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龙首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负责人:周道静,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定宏,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忆初,该支行员工。被告:茆少燕,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告:宣城市骑士车业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毛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龙首支行诉被告茆少燕、宣城市骑士车业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龙首支行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杜美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成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