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4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孟某某诉被告李某、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李某,董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4303号原告:孟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方威,陕西大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汉族。被告:董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李某、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36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1868元。审 判 长 宁 莎代理审判员 孙文文代理审判员 郝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