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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民特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哈尔滨红博物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潘志平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哈尔滨红博物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潘志平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特92号申请人:哈尔滨红博物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经开南岗集中区红旗大街339号。法定代表人:张英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女,1985年4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下夹树街59号1单元601室。被申请人:潘志平,男,195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宏伟汽车修配厂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宣西小区*栋**单元***室。申请人哈尔滨红博物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博物产经营公司)与被申请人潘志平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7年2月23日,哈尔滨市平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哈平劳人仲字[2017]第18号终局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红博物产经营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潘志平支付2015年11月20日至2016年10月31日的经济赔偿金5345.70元;二、驳回潘志平的其他仲裁请求。潘志平于2017年3月14日收到哈平劳人仲字[2017]第18号仲裁裁决书后,不服该裁决,于2017年3月24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南岗区人民法院于当日受理了潘志平的起诉。红博物产经营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收到哈平劳人仲字[2017]第18号仲裁裁决书后,亦不服该裁决,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书。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华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本案中,潘志平作为劳动者不服哈平劳人仲字[2017]第18号仲裁裁决,依法已经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故依法应当驳回红博物产经营公司撤销哈平劳人仲字[2017]第18号仲裁裁决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哈尔滨红博物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哈尔滨红博物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柳红审判员 刘峰审判员 崔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