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5执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王毓莲、刘泽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毓莲,刘泽富,赵小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5执547号申请执行人:王毓莲,女,194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被执行人:刘泽富,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阳县。被执行人:赵小花,女,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毓莲与被执行人刘泽富、赵小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限期履行义务,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齐 栋执行员 董 青执行员 王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嘉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