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3执1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叶存安、安庆市伟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存安,安庆市伟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1811号申请执行人:叶存安,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安庆市伟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北路575号,组织机构代码66423069-3。法定代表人:陆腊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03民初74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市伟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3185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志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华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