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荆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荆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3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建设街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442626XJ。法定代表人:李波,董事长。被执行人:荆涌,男,1958年2月5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927603元,已查封被执行人荆涌名下鲁C×××××号车辆一辆,冻结中国农业银行62×××24账户存款,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巩象才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