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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2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1、张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1,张某2,刘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2560号原告陈某,男,199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侯雪梅,女,196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陈某之母。被告张某1,女,199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张某2(张改名),男,196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某1之父。被告刘某,男,41岁,汉族,住上蔡县。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1、张某2、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耿继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小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