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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8执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赖江河与黄国龙、蔡德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江河,黄国龙,蔡德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8执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赖江河,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执行人:黄国龙,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执行人:蔡德金,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赖江河与被执行人黄国龙、蔡德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金福申请执行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黄国龙、蔡德金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而决定对黄国龙、蔡德金各罚款500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我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国龙、蔡德金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少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