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2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马玉合与赵永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合,赵永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1493号原告:马玉合,男,1951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被告:赵永成,男,1978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玉合与被告赵永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玉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智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