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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武松全与简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松全,简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70号申请执行人武松全,男,195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简波,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松全与被执行人简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简波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进行了查询,通过反馈结果,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简波的银行存款3900元,其支付申请执行人3850元,支付本院执行费50元。除此之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目前被执行人简波下落不明,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简波申请将被执行人简波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现已将被执行人简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2017年5月25日,被执行人简波尚欠申请执行人袁有琴2482.73元(暂未计息)。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6执7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钟渝执行员  陈松执行员  江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翁兰 来源:百度搜索“”